| 宁海新闻网讯: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老人再婚上升趋势明显,直至形成90年代以来的银发再婚潮。大量的事实证明,老年人再婚对其健康和长寿大有益处,而且还造福于整个社会和每个家庭,减轻子女的精神负担。
但是,由于子女支持与否、财产分割及世人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许多单身老人的再婚遇到了重重困难和挫折。
一是子女反对。《北京社会报·老年周刊》的编辑曾作过一份关于对单身老人再婚支持与否的调查问卷,结果有60%以上的年轻人坚决反对自己的父或母再婚,29%的年轻人认为可以考虑,还有不到10%的认为无所谓。不少做儿女的觉得只要保证父母衣食无忧,自己就算尽了孝心,在他们看来,谈恋爱是年轻人的事,老年人不该想这些。
二是财产问题。一旦结婚,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将来的财产再分配问题。老人们各自拥有的财产多少不一,还有的单身老人与儿女拥有共同财产。如果老年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其死后的财产侵害上稍有差池,则很可能引发双方子女间的矛盾。
三是观念问题。中国百姓受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影响比较深,他们认为自己再婚是对死者的不忠,即使他们本人有再婚的愿望,也会在这种想法面前退缩。于是单身老人便以怀念死者来冲淡自己对伴侣的渴望。而且,再婚夫妇死后的安葬问题也是干扰老人再婚的原因。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安葬问题都是比较重视的。死后是和原配还是后老伴呢?《纪实》就曾播出过双方子女争着安葬而打架的事件。
为了避免以上因素成为老年人婚姻中的不和谐因素,我们认为,老年人的婚姻应在谨慎中加以提倡。
一、再婚前对财产处理作出合理、合法的安排。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由此可见,再婚前如果没有对财产作出合理、合法的安排,一旦婚姻成立后,则再婚老年人婚前的财产很可能就变成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况且《继承法》规定,配偶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后去世的一方无疑是该财产的最大收益者,那就很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老年人辛辛苦苦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很可能就落到了一个原来根本不认识的人(老年人的配偶)的手里,并在新的继承发生后而转移到对方的子女手里。于情于理,该老年人的子女对这一结果都是难以接受的。
为了有效地防止这一现象的产生,我们认为,老年人再婚前应该对自己的财产做一个合理及合法的安排,以防止双方子女间出现不必要的矛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在婚前双方约定,再婚前先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转移到自己子女的名下,或是在遗嘱中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在一方死后不由另一方继承,以此来避免双方子女因财产权限上的模糊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二、做好老年人再婚保障。
不少国家早就颁布《老人法》或《老人福利法》、《禁止歧视老人法》等维护老年人的各种权利。美国1965年宣布的《老人法》就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自由、独立安排处理自己的生活”。有的地方在《老人福利法》中明确规定要根据老人意愿帮助实现找“伴侣计划”。我国也应针对当前存在的种种老年社会问题,制定有关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律条文,以维护老年人的利益。
我国老年人再婚的一大困难就是物质条件。我们认为老年人毕生对社会的投入与社会支付给他们的相比,是大为超过的,因此老年后的生活费用以及各项福利费用,理应由社会支付。应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证基金的构成中,为养老保障设立专项,以帮助解决退出劳动岗位后的职工的生活福利问题。
三、完善再婚调理机制。
由于离开工作岗位,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大为减少,个人活动能力因受心理和生理等限制也困难较多,这对愿意再婚的老年人来说,自己择偶也不易,这就需要社会来调理婚配关系,协助老年人解决再婚问题。但老年人再婚问题,不只是择偶问题,还包括巩固再婚关系。如婚前要帮助协调好老、中、少三方的财产权益,减少再婚阻力。还要重视引导再婚老年人克服只顾一时生活的需要,而不注意感情基础,以致出现离婚现象。 2008-5-7 14:31:21文章来自中健网605843老年频道2008-5-7 14:31:2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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