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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要积极争取支持养老金发展的外部政策。各国政府普遍对养老金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允许企业和个人参与的养老计划在一定限额内延迟纳税。与其他金融产品不同,养老金管理追求长期、稳健的收益,因此人们购买的积极性会因自身的短视而受到很大影响。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是撬动养老金发展最有效的杠杆。而养老金的发展,其结果是减轻政府承担养老保障的财政负担。研究表明,延税政策对国家当期税收的影响十分有限。以个人养老年金为例,在城镇职工参保比例为10%、20%和30%的情况下,如果按起征点1600元的25%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延税金额分别为9亿元、18亿元和27亿元,而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452亿元,延税政策的影响幅度最高不过11%。同时,如果当期延迟纳税1元,则相应可建立20元以上的养老基金。当前,我们正准备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个人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养老金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五,要加强监管。养老金发展的经验表明,监管是促进发展的最有力手段和根本保证。养老金体系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促进经营机构稳健经营。养老金体系监管的重点是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商业养老金和长期寿险产品有着类似的特性,都有较长的缴费期、经营管理期和风险管理期,从参与计划到领取养老金可长达数十年。因此,对养老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的要求很高,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增强市场和社会对养老金经营和管理的约束力,让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这是促进养老金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四是加强协同监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由保监会监管,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为促进我国养老金的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比如,共同推动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标准,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和市场行为,共同推动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此外,养老金是家庭和个人收入在生命周期中的再分配,是一个典型的金融服务,因此从长远和稳健的角度看,养老金监管应逐步纳入金融监管的统一框架。目前,世界上部分国家采取养老金单独监管模式,设立专门养老金监管局,如智利等;更多国家采取养老金与保险等金融服务进行综合监管,一些国家是基于寿险业务和养老金业务的相似性,成立保险和养老金监管机构,如比利时、芬兰等;一些国家则是随着金融监管走向融合,将养老金监管纳入其中,成立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和养老金,如澳大利亚、韩国等。根据国家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OPS)的报告,在46个调查样本国家中,设立专门养老金监管机构的有12家,设立保险与养老金监管机构的有9家,设立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有25家。中国也应该立足国情,逐步统一养老金的监管。 上一页 [1] [2] 2007-12-27 14:58:11文章来自中健网582284老年频道2007-12-27 14:58:11 作者:陈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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